前幾天,小金藥師參加了北京地區中成藥處方的醫保申訴複審。
基本情況是,醫保局前段時間篩選出了具有疑點的中成藥處方資料,發給各醫療單位。各醫療單位收到後進行了申訴,又發回給醫保局。我們的工作,就是作為專家,對這些申訴進行復審。
這些資料涉及到的醫療單位和醫生,不知道。這項工作的時間和地點,不能說。我能說的,就是參加這項工作的心得體會。目的有兩個,第一,給大家傳遞一些中成藥合理用藥的資訊。第二,警示大家,中成藥的稽核點評和醫保控費,只會越來越深,越來越精確。
放棄幻想,早做準備,才是正確的路。
好,正式開始。
醫保資料(圖源網路)
(一)
大家知道,一張中成藥處方,潛在的不合理可能性非常多,適應症、用法用量、聯合用藥、禁忌症等,都是。本次複審我參加的,是適應症稽核。
主要流程是,醫保篩選出了大量不符合中成藥說明書的診斷,作為疑點發給各個醫療單位。醫療單位認為其中有一些診斷是合理的,就會發起申訴,填寫了申訴意見。
當然,各醫療單位在做這個事的時候,究竟是遵循嚴格的醫學理論和醫學證據來申訴,還是為了避免拒付從而一股腦地全部選擇申訴,是醫療單位的水平和公心問題。從專家複審的角度看,我們發現很多醫療單位可能都選擇了後者,所以整個資料看起來,比較粗糙,複製貼上痕跡明顯。
這種做法,會將真正被誤判的合理診斷掩蓋起來,增加複審專家的無效工作時間,反而不利於合理申訴的透過。
所以,希望大家以後在申訴時,更加公正和嚴格一些,這樣做利大於弊。
根據要求,在複審時,我會嚴格根據中成藥的藥品說明書,來判定申訴診斷是否合理 。當然,與說明書一個字都不差的、一模一樣的診斷是不會出現在申訴裡,所以我看到的,都是與說明書不完全相同的診斷概念。
那麼,怎麼判斷這些與說明書不完全相同的診斷是合理還是不合理呢?
其實,在介紹《中成藥處方稽核要領》這本書時,我們已經詳細分析了這個問題,並且給出了一些解決方案。本次我稽核時,就是按照這個方案進行的。
具體操作是,尋找說明書適應證的等價概念,視為合理診斷,如果出現此類診斷,就是誤判,就同意申訴意見。
說明書診斷資訊(圖源網路)
以藍芩口服液為例,藍芩口服液的說明書寫著“清熱解毒,利咽消腫。用於急性咽炎、肺胃實熱證所致的咽痛、咽乾、咽部灼熱”。
於是,
第一,單從中醫證名診斷上看,說明書是“肺胃實熱證”。這裡面的關鍵,不是“肺”,也不是“胃”,而是“熱”。所以,我會把申訴診斷裡所有含有“熱”的診斷篩選出來,然後一一判定。像是“風熱犯表”、“風熱外襲”、“熱毒證”、“熱毒壅肺”甚至“外寒內熱”,都會視為合理診斷。
第二,單從西醫病名診斷上看,說明書是“急性咽炎”。這裡面的關鍵,就是一種急性的上呼吸道感染。所以,我會把申訴診斷裡所有含有“炎”的診斷篩選出來,然後一一判定。像是“急性扁桃體炎”、“急性上呼吸道感染”甚至“扁桃體炎”、“咽炎”、“肺炎”,都會視為合理診斷。
為什麼“肺炎”也是合理診斷?很簡單,官方的新冠肺炎診療方案裡,有些推薦了藍芩口服液。我們在2020年發表的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早期中成藥干預的藥學共識》,收集到當時國家及各省市的診療方案裡提到的18箇中成藥,其中就有藍芩口服液。
專家共識(圖源網路)
第三,單從湯液經法圖角度看,藍芩口服液是“四苦一酸”的配伍結構,瀉心為主,兼有補肺,是經典的清熱解毒中成藥,主要用於熱證。
錨定了心火,我們就可以做一些等價拓展。
例如,從循理循證兩個角度看:(1)心開竅於舌;(2)諸痛癢瘡,皆屬於心;(3)口舌生瘡是心火上炎證的主診斷;(4)有治療口腔潰瘍的臨床報道。所以,我會把申訴診斷裡面的“口瘡”、“口腔潰瘍”、“口腔炎”等視為合理診斷。
又如,從循理循證兩個角度看:(1)根據外感六淫的治療思路,辛可祛風寒,苦可祛溼熱,酸可祛燥熱,“四苦一酸”的藍芩口服液可以用於治療熱邪侵犯人體所造成的外感病;(2)有治療感冒的臨床報道。所以,哪怕它不含有辛味藥,解表能力很弱,但我依然會把申訴診斷裡面的“感冒”(胃腸道感冒除外)、“流感”等概念,也視為合理診斷。
以上這些,都是合理的等價診斷。
需要注意的是,本次複審的思路,不是病名與證名都具備才是合理診斷,而是隻要有一個合理診斷出現,就視為合理。這個思路當然是不完善的,我們期待未來繼續完善。
中醫基礎理論在合理性判定時的重要價值(圖源網路)
(二)
那麼,哪些診斷視為不合理呢?
第一類,不合理的中醫證名診斷。
我記得特別清楚,在藍芩口服液的申訴診斷中,有醫療單位申訴了“風寒襲表”這個診斷,這就是不合理的。以後對於這個診斷,就不要申訴了。其實,任何不包含“熱”的中醫證名診斷,都難算是合理。
第二類,不合理的西醫疾病診斷。
根據說明書記載,藍芩口服液是治療急性咽炎的中成藥,所以,“慢性咽炎”這個診斷,就可以視為不合理;而“慢性咽炎急性發作”這個診斷,就可以視為合理。
注意,從循證的角度,藍芩口服液治療“慢性咽炎”的臨床報道不少,還有相應的Meta分析。但是從循理的角度看,藍芩口服液這個苦味為主的清熱解毒中成藥,治療的就是心實證為主的熱毒證(咽痛為主,急性發作),不是肺虛證為主的陰虛證(咽乾為主,反覆發作)。
在循證和循理相沖突的時候,一定要以中醫藥理論為更高級別的判準。 這就是中醫藥研究的原則,這就是“三結合”證據體系存在的價值。
或者說,在中醫藥臨床評價中,因為證據的原因,單純的循證是有侷限性的,需要同時根據中醫藥理論來綜合決策。
所以,相應的其他慢性疾病,“慢性支氣管炎”、“慢性扁桃體炎”、“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”等都不宜作為合理診斷。同時,“支氣管炎”、“咳嗽”等需要止咳化痰平喘藥來治療的疾病,或者說需要鹹味、酸味與辛味配伍為主來治療的疾病,也不宜作為藍芩口服液的合理診斷。
循證需要與理論相結合來尋找最佳決策(圖源網路)
好,我們再來說一箇中藥,潞黨參口服液。
思路還是那個思路。
根據藥品說明書,潞黨參口服液的功能主治為“補中益氣,健脾益肺,滋補強壯,增強人體免疫能力。用於脾肺虛弱,氣短心悸,食少便溏,虛喘咳嗽。主治脾虛型小兒洩瀉,婦產科貧血,慢性胃炎,慢性腎炎及放化療後肺脾氣虛諸症”。
拿這個中成藥做例子,就是因為黨參這個補氣藥,能用的地方太多了,這一點,從說明書上就可以看出來。
這種情況,怎麼判斷呢?
首先,藥品說明書上明確出現的證名和病名(中醫或西醫,下同),都是直接認定為合理的,不會作為疑點篩選出來。所以,在申訴診斷中,不會出現“洩瀉”、“貧血”、“慢性胃炎”這些病名診斷,也不會出現“氣虛證”、“肺脾氣虛”這些證名診斷。
會出現的在申訴診斷中的病名(或症狀),是“心悸”、“心律失常”、“乏力”、“脾病”等。
會出現在申訴診斷中的證名,是“肝鬱脾虛”、“氣陰兩虛”、“心脾兩虛”、“心氣虛”、“氣血不足”、“陽虛”、“虛勞”等。
這些診斷怎樣判定呢?對嘛,只要是說明書描述的病名或症狀的等價概念,都應該視為合理。同時,按照上一篇文章講過的上位診斷和下位診斷,只要包含“氣虛”或“脾虛”含義的,都應該視為合理。
所以,上面這些疑點診斷中,除了“陽虛”和“脾病”,其餘的我都視為合理了。
那麼,對於潞黨參口服液,哪些診斷不合理呢?對,就是單純的各種癌症和腫瘤診斷,這就不宜視為合理。當然,如果診斷中包含“放化療”的資訊,則又視為合理。
其實,我發現有一個診斷,特別適合作為潞黨參口服液用於腫瘤放化療後的氣虛證患者,那就是“腫瘤支援治療”。所有的類似診斷,我都給予透過,視為合理。
所以,這個工作做起來,既要原則性又要靈活性。也告訴我們,中成藥的診斷問題,沒有那麼簡單,需要好好下功夫。
原則性與靈活性(圖源網路)
好,這就是今天我想與大家分享的內容。
最後,由於本次複審的規則,是由各個專家在一個基本原則下,自主形成的。所以,今天所說的內容,只是金老師個人的想法和做法,不一定都對。其他專家也不一定是這樣判定的。所以,僅供參考。
當然,不管是醫保稽核還是藥學評價,未來的發展肯定不是從字面到字面,也不是一刀切,而是原則性和靈活性的辯證統一,是一定尺度下的標準化和精細化。這就需要大量的工作,包括每一項稽核內容的規則標準化,每一個稽核藥品的規則精細化。期待這一天儘快到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