孩子死亡後,父母起訴三家醫療機構索賠百萬。法院認為,三家醫療機構均存在相應過錯,分別包括錯誤使用中藥注射劑、搶救不及時、病歷書寫不規範等。
撰文 |凌駿
責編丨汪航
一週內,從發熱到死亡,這起悲劇發生在了2歲的鑫鑫身上。
最初,鑫鑫因無明顯誘因的發熱被父母帶去村衛生所就診,醫生為其使用了安痛定、柴胡注射液等藥物,可鑫鑫仍未好轉,甚至還一度昏迷。
隨後的1天多里,鑫鑫病情迅速惡化,被接連轉至兩家上級醫院進一步治療,但因病情過重,一週後死亡。事發後,父母將村衛生所和兩家上級醫院(按接診順序,以下簡稱乙醫院、甲醫院)告上法庭,合計索賠68萬餘元。
法院一審認定,衛生所和兩家醫療機構均存在相應過錯,分別包括錯誤使用中藥注射劑、搶救不及時、病歷書寫不規範等。
值得注意的是,衛生所和甲醫院均未賠償,第二家接診醫院即乙醫院,被判承擔49%的賠償責任,連帶精神撫慰金合計約51萬元。對此,乙醫院不服並上訴。“醫學界”瞭解到,半個多月前,二審法院已作出判決,維持原判。
圖文無關/圖源:銳景
涉兒童禁用藥
“中國裁判文書網”釋出的二審判決書顯示,兩年前的6月14日下午3點半,父母帶著發燒的鑫鑫前往昆明市嵩明縣某村衛生所測體溫,簡單問診後,醫生開了小柴胡顆粒口服。
當晚,鑫鑫的病情加重,發熱嘔吐,根據村衛生所的複診病歷,診斷為腸炎,體溫38.6℃。隨後,醫生開出了安定痛、柴胡注射液各1ml肌肉注射,以及口服藥嗎丁啉、胃復安片各1/2片每次,同時給予小兒硫酸銨慶大黴素顆粒抗感染治療。
一審法院認定,“安定痛、柴胡各1ml”屬於用藥不規範。
判決書原文
安徽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兒科主任醫師項雲對“醫學界”表示,安定痛注射液一般不會用於小兒退熱,柴胡注射液則屬於中藥注射液,“我們也從來不會對兒童使用。事實上無論是西藥還是中藥,這麼小的孩子,都不應該常規行藥物靜脈輸液或肌肉注射。”
作為世界上首箇中藥注射劑,柴胡注射液曾在臨床上使用了超過70年時間,廣泛用於流行性感冒的發熱治療,但國家藥監局在2018年釋出的《柴胡注射液說明書修訂要求》中明確列出——“兒童停用”,並增加警示語“本品不良反應包括過敏性休克”等。
安定痛注射液同樣充滿爭議,它由氨基比林、安替比林、巴比妥組成,臨床曾作為退燒針使用。《中國食品藥品監管雜誌》文章提示,氨基比林可能會引起粒細胞減少等嚴重副作用,目前有些複方感冒藥中有這個成分,兒童儘量避免使用。
目前,世界衛生組織(WHO)對全球兒童推薦、副作用小的退燒藥只有對乙醯氨基酚和布洛芬兩種,我國專家共識亦有該表述,並稱“不推薦氨基比林等作為退熱藥應用於兒童”。
而針對嗎丁啉、胃復安片的使用,項雲也感到不解,“根據村衛生所的病歷,孩子被診斷為腸炎,但嗎丁啉、胃復安片等都屬於胃動力藥,這明顯和腸炎會導致的腹瀉等症狀有所衝突。”
“總體而言,在未進行明確檢查並查明病因前,我們不建議給患兒同時使用這麼多藥物,除了不一定能用對藥,包括可能導致的副作用、藥物彼此間的相互作用等,有時反而會加重病情。”項雲說。
在衛生所治療後次日(6月15日),因“發熱、腹瀉2天,嗜睡1天,抽搐1次,昏迷3小時餘”,父母又將鑫鑫送至上級乙醫院,乙醫院以“昏迷原因待查?”為指標收住院。
此時,鑫鑫體溫為40.5℃,心率200次/分,指脈氧70%,呈昏迷狀,疼痛刺激無反應,壓眶無反應……重度脫水貌,缺氧徵+++,初步診斷為重症肺炎、呼吸衰竭、幼兒腹瀉、重度脫水,以及“中樞神經系統感染待排?”“膿毒性休克?”等。
當天下午4點22分,透過乙醫院醫護人員的吸痰、給予多巴胺改善微迴圈,保護重要臟器,補液、維持血容量等搶救措施,鑫鑫的精神狀態有所好轉,但檢查提示有顯著的心肌損傷。
對於衛生所,綜合病歷資料和司法鑑定意見書,法院認為,村衛生所在接診患兒後,使用了“安痛定、柴胡肌肉注射”,屬於用藥不規範,但現有證據無法表明這和孩子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,不支援家屬的索賠訴求。
對甲醫院的訴訟請求也被駁回,法院判決顯示,甲醫院的過錯是病歷文書書寫不規範,和孩子死亡沒有因果關聯。
搶救無效後死亡,乙醫院賠償50多萬
6月15日晚上7點左右,鑫鑫被送至上級甲醫院的搶救室,醫生立刻下達病危通知書。
此時,鑫鑫已經意識喪失,下肢花斑,雙瞳孔散大固定,對光反射消失,呼吸迴圈衰竭。晚上8點轉入PICU時,擬診討論又明確了其存在腦功能衰竭、肝損傷、胰腺損傷,但發熱原因仍處於“待查狀態”。
此後一週內,雖然醫護人員全力救治,但鑫鑫依舊出現了多臟器功能衰竭、凝血功能障礙、酸中毒.......醫護人員告訴家屬,可以繼續監護,但患兒病情極其危重,原發病不可逆轉,存在住院時間久、費用高、人財兩空、預後極差等情況。
再三考慮後,家屬決定放棄治療並簽署自動出院。6月21日,剛辦理完出院手續後不久,孩子在醫院裡宣告死亡。
父母認為,三家醫療機構均存在醫療過錯,主張根據相關醫療責任劃分,應合計賠償醫療費、死亡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68萬餘元。
法院判決顯示,責任最大的是乙醫院。鑫鑫入院時已經出現了嚴重缺氧,全身皮膚冷,皮膚彈性差,面色青紫等症狀,但乙醫院並未及時開放氣道,行氣管插管,存在檢查、治療不到位的問題。
而在轉運救護車上時,鑫鑫突發氧飽和度下降並嘔吐出咖啡渣黏稠物,但乙醫院醫護人員僅給予持續胸外按壓、氣囊加壓給氧並清理口腔分泌物,未進行更有效的搶救措施,導致送入甲醫院後,患兒病情進一步加重。
此外,確定轉院後,乙醫院在下午5點就撤掉了所有搶救用藥及措施,但直到半小時後轉院救護車才到位並駛出醫院,法院認為,乙醫院在對病情變化轉院時的時間控制上,意識明視訊記憶體在不足,加重各項過錯的後果。
綜合上述因素,並同時考慮到了乙醫院自身醫療水平的侷限性、家屬就診延誤等情況,一審、二審法院均判定,乙醫院應承擔49%的死亡損害後果賠償責任,累計賠償家屬514570元。
至於衛生所和甲醫院,法院判決顯示,前者雖然有錯但不承擔賠償責任。對後者的訴訟請求也被駁回,因為甲醫院的過錯是病歷文書書寫不規範,和孩子死亡沒有因果關聯。
一週內從發熱到死亡,誰之過?
針對這一案例,項雲對“醫學界”表示,多年前他也曾聽聞有一位相似的低齡患兒,門診表現為發熱、哭鬧、嘔吐。雖然初步進行了對症治療,但僅僅一個晚上,患兒病情迅速進展,高燒不退,次日早上不治身亡。“屍檢結果顯示,孩子的死因是絞榨性腸梗阻導致的膿毒症休克。”
“我們常會說,沒有突然變化的病情,只有醫生不及時的發現。但對於一些症狀特異性不強、病情進展又極其迅速的患兒,如何敏銳地區分出其不屬於普通發熱、腸炎等常見病,並及時給予相應檢查和治療,是一個巨大的挑戰。”項雲說。
以鑫鑫為例,項雲認為如果是在三級醫院,低齡孩子出現持續發熱、腹瀉、精神狀態不佳等症狀,醫生往往會進一步完善檢查,明確病因。“尤其是在經過初診,患兒病情依舊進展的情況下,複診時我們不會輕易讓孩子離開,要收治入院詳細觀察。”
“用藥上,中藥注射液存在各類未知的不良反應風險,國家反覆強調低齡兒童慎用。而萬一是腸梗阻,嗎丁啉等胃動力藥物還會加劇腸道收縮,反而加重病情。”項雲說。
在他看來,對村衛生所而言,醫生經驗水平、用藥習慣,院內的醫療裝置、隨訪觀察管理等都存在侷限性。這可能也是法院未判定村衛生所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之一。
此外,項雲還指出,在危重症患兒病情尚未穩定時,一般情況下並不宜轉院,“連PICU都無法解決的問題,轉院車輛上的醫療條件就更無法支援處理了。如果救治難度超過本院水平,正確的做法應是請上級醫院的醫生來院會診。”
但這同樣取決於不同醫療機構實際所擁有的醫療資源。
事實上,在轉院前,乙醫院已明確告知轉院風險並取得家屬同意。同時,根據判決書,無論是入院時未及時氣管插管,還是轉院中未進行更有效的搶救措施,乙醫院的醫療過錯確實存在。“但另一方面,這個孩子在抵達乙醫院時,疾病就已經屬於延誤狀態,病情危重遠超能力範圍。”項雲說。
一審判決後,乙醫院認為“承擔49%的賠償責任”嚴重不合理,但二審法院並未予以採納,維持原判。
針對這起悲劇,項雲認為,出於各種現實條件,“很難說可以避免”,但他格外強調了規範用藥和醫療文書規範書寫的重要性。“我經常會和年輕醫生說,醫療文書並不只是簡單記錄患者的就診情況。一旦發生醫療糾紛,它就是一份‘法律文書’。”
來源:醫學界
校對:臧恆佳
編輯:趙 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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